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审计监督,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后勤集团主管且单项工程送审造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校内各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的装修、维护、改造工程及配套设施;
(二)室内外水电、管道、网络、通信、消防、安防等安装及道路、围墙、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维修改造工程;
(三)所有建筑物外立面、屋顶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维修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审计处负责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后勤集团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限期报送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协助审计处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二)检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者参加与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后勤集团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七条送审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规模、标准等资料;
(二)工程立项批准文件,经费来源;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含电子版)]、投标承诺书、中标记录单或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合同或协议书;
(五)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六)工程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含电子版);
(七)设计变更签证;
(八)工程变更签证单;
(九)竣工验收报告;
(十)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后勤集团送审时应填报《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表》和《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结算资料由后勤集团复核后送审。
送审项目资料应为后勤集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还应有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原件。送达审计处的各类资料应完整齐全、手续完备,对于不完善的资料,后勤集团应重新整理报送。送审的资料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后勤集团应对项目实施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建设方案。对确需变更的内容或项目,应及时办理变更签证并由后勤集团处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变更的内容变增或变减金额10万(含10万)-30万(含30万)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报校长审批;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300万以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工程事前审计
(一)追加年度预算项目审计
后勤集团将立项报告、追加年度预算项目报审计处初审。审计处对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明显漏项,取费是否正确及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立项中涉及的不可预见费上限比率按照超额累减比率确定:
预算核准项目金额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造价的10%;
预算核准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造价的8%。
(二)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的审核
500万元以上的大型装修工程项目和300万元以上大型道路修缮工程项目需进行招标前清单和拦标价核对或审核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后勤集团应在发标前至少两周将设计图纸、清单及拦标价提交审计处。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审计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立项、招议标、验收;
(二)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三)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为施工合同未包括的内容;
(四)工程结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审核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费用计取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
第十二条5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后勤集团应在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5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后勤集团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
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北大学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委托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处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对审计项目中存在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协调:
(一)对工程量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二)对于需要核实的问题,审计处向后勤集团发函询证,后勤集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对其它争议问题,由审计处、后勤集团、财务处、施工单位召开审计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五条自行审计的项目,审计结果由审计处进行三级复核确认,出具工程核对单。委托审计的项目,审计结果由后勤集团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自行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因审计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补充资料导致工作时间的延误,审计时限顺延。
第十七条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六)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七)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八)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十)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8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西大监审〔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