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对经济活动主管单位申报的需要审计的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效益型、合法性实施的社会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统一由审计处负责。
第五条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西安地区注册或在外地注册但在西安设有常驻机构;
(二)具有相应的甲级资质,连续正常执业在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5年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含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与项目有关联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予以回避。
第七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符合委托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竣工结算总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原则上是由建设单位进行过初审的竣工结算项目);
(二)分管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处实施委托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委托审计的范围和内容拟定委托审计事项;
(二)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定委托事项;
(三)审计处、监察处及财务处等单位组成评议小组,经评议后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审计处代表学校签定委托协议;
(四)审计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五)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送经济活动主管单位;
(六)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审计处实施委托审计的工作要求:
(一)审核依据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完整审核资料,资料中不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或未显示的内容不作为审核确认的依据;
(二)经济活动主管单位或施工方不得直接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资料的传递,应由审计处对资料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再予移交;
(三)审核资料移交时应有完整的清单记录,注明移交人及接交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形成前,须和审计处交换意见,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处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委托审计费用率及成果费用率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下浮执行。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别在相关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或相关经济业务的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北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校发〔2004〕审字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