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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9        阅读量: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在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下组织实施。申请和评选的程序如下: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综合考评情况,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审定后,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应于规定时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并通过校刊、专栏、广播、电视及校园网等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 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西大学〔201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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