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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后教育管理工作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9        阅读量: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后教育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助后教育管理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成长成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助后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院(系)负责本院(系)的助后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在学习和生活中自强自立、艰苦奋斗。

第五条 加强诚信教育。积极营造诚信氛围,开展诚信实践活动,强化受助学生的诚信意识,将诚信观念内化为自觉行为,使受助学生做到学习诚信、生活诚信、还款诚信。

第六条 加强感恩教育。引导受助学生正确对待国家和社会给予的资助,增强他们的感恩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七条 构建帮扶体系。针对受助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建立帮扶档案,明确帮扶举措,调动家庭、社会参与助后教育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资助工作合力,确保对受助学生的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搭建成长成才平台。实施受助学生能力提升计划,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和公益活动实践基地,开展公益实践活动,提高受助学生自主学习、自我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能力。

第九条 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受助学生生活消费、学业成绩、言行操守、参加活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帮助学生及时解决问题,纠正错误。

第十条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励学成才·自强之星”优秀学生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在受助学生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风气。

第十一条受助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受助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受助资格者;

(三)家庭经济情况明显好转后不符合资助条件,隐瞒不报者;

(四)有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中的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五)未按规定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后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西大学〔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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