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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16        阅读量:

西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西北大学、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审定名额分配方案;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受理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并做出决定;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文件及通知的起草;制订名额分配方案;评审工作的具体部署、实施、审核;领导小组成员的日常联络及会议组织;国家奖学金奖金、证书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后,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具体名额分配以各单位研究生规模及上一年度评审执行情况为基本参照条件,并对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

(五)学术表现突出,恪守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积极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七)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主动承担校内外社会工作;

(八)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评审范围界定依据西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度,符合评奖条件的研究生有资格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荣誉和奖金可以兼得。

第十二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发现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因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未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内容或本培养阶段内有课程不及格者;

(五)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须获得导师或导师组推荐,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评选与推荐工作。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采用网上公示与张榜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内容包括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评选办法、评选程序以及学生学籍基本信息、科研和获奖情况等。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选和推荐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综合评审。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最终评选结果和拟获奖研究生名单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章 评审原则及要求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标准应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前一学习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二十条 研究生各类所获奖项和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在我校研究生就读期间取得(不区分博士和硕士阶段),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细则中要明确获得奖项和成果的起止时间。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参评成绩、获奖证书或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有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收缴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并报研究生院(部)审批后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施行。《西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大研〔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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