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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16        阅读量: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教育公平,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做好西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提升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西北大学、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0元,分别为国家助学金13000元,学校助学金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助学金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2月和8月不发放)。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 每学年新生入学后3周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整理并检查研究生新生档案,将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一)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助学金;

(二)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助学金,复学后按累计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发放;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四)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放助学金,回国(入境)后予以补发;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如申请转回硕士阶段,须退还博士阶段的所有助学金;如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补发基本学制内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六)直博生申请转为硕士学习的,须退还博士阶段的所有助学金,于学籍变更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并补发基本学制内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七)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下一个月开始发放;

(八)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需根据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将有异动情况的研究生信息报送至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助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其他助学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施行。《西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大研〔201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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