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更好地为毕业生离校和就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㈠毕业生档案在派遣离校后由毕业生所在院(系)通过快递转递,学生本人不得携带。
㈡已签约的毕业生档案转递至签约单位(国有县团级以上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国有县团级以下单位)或相应各类人才市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
㈢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出国留学及未就业毕业生档案转递至毕业生生源地接收部门。
㈣未签协议且考取研究生(含推荐免试研究生)需调档的毕业生,档案依据考取院校调档函转递至考取院校相关部门。
㈤已签协议且考取研究生需调档的毕业生,由本人持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的调档函及复印件、签约单位解除协议的公函和协议书(一式两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保留的)到就创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之后,毕业生持审批手续到所在院(系)党委办理档案转递事宜。
㈥本办法由就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