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生朋辈导师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会2020年10月13日会议审议)
(西大学〔202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完全学分制需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和优秀学生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加强本科低年级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帮助本科低年级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培育优良学风、班风、舍风,提高高年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学生朋辈导师(以下简称朋辈导师)是指各院系在本科高年级学生或研究生中选聘的、协助辅导员开展本科低年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朋辈导师实行聘任制,任期一年。各院系可以在本院系学生中聘用,也可以跨院系聘用。
第四条朋辈导师的日常工作安排与管理由院系负责。
第五条朋辈导师队伍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标准。朋辈导师的岗位数量,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设置。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朋辈导师聘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本科学生原则上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应在班级前50%,研究生应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三)工作责任心强,乐于为同学和集体服务,能起到骨干模范作用;
(四)了解本科低年级学生的思想心理特点、学业情况及教育管理方法;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七条院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应主动申请担任朋辈导师。
第八条朋辈导师聘用由院系自行组织,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中旬前完成选聘。
第三章 权利和职责
第九条朋辈导师享有如下权利:
(—)参与所负责学生团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二)向学校和院系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由学校颁发的“西北大学学生朋辈导师荣誉证书”;
(四)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在聘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五)参与优秀朋辈导师评优活动;
(六)优秀朋辈导师在就业过程中可作为重点对象向用人单位推介。
第十条朋辈导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加院系组织的朋辈导师培训,先培训再上岗;
(二)协助辅导员开展迎新、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
(三)协助院系开展低年级学生的选课指导;
(四)协助辅导员抓好低年级学生的校规校纪教育、文明养成教育,协助做好日常管理;
(五)协助辅导员抓好低年级学生学风建设,传授好的学习方法和经验;
(六)协助辅导员考察、挑选班级学生干部,指导相关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七)协助辅导员深入低年级班级、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状况、思想状况和个性特点等,因材施教;
(八)协助辅导员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做好个别教育和个性化指导,及时为学生传道解惑,排忧解难,引导学生骨干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九)做好传帮带,为低年级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十)完成学校和院系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朋辈导师应当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如下纪律要求和师德规范:
(一)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二)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学校和院系的整体工作安排,接受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的领导和指导,与其他朋辈导师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三)做好学生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所负责学生的辅导员汇报学生信息动态;学生中出现异常、重要的信息随时发现随时汇报;
(四)以身作则,不得索取或接收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不得有自立名目向学生收取钱物等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对学生的学习、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朋辈导师考核以朋辈导师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对朋辈导师的考核,坚持客观、民主、公开、公正原则,实行教师与学生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四条朋辈导师考核由院系负责组织。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学年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主要考核工作的责任感、积极性和完成任务的状况。学年考核在每年5月进行,每位朋辈导师须撰写一份工作总结或者案例评析报院系;院系可结合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负责人的意见,对朋辈导师做出全面评价。学年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年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不超过院系聘任总数的20%。考核优秀的,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荣誉加分;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第十六条聘用期内,朋辈导师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辞职的、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学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督导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建朋辈导师督导组,加强对学生朋辈导师工作质量的监控力度,在实施本科学生朋辈导师管理过程中,建立监督和反馈系统,提高朋辈导师工作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朋辈导师督导组由学生工作部(处)、院系和辅导员代表组成。督导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朋辈导师专项督导工作内容,主要督导内容包括:院系朋辈导师的配备和聘用、朋辈导师的权利与职责、朋辈导师的工作方式与方法、朋辈导师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督导组要通过听、看、查、访、问卷等多种形式收集信息,每次督导完成后要形成督导报告,并做好督导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院系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