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办法
(校长办公会2019年11月7日会议审议)
(西大学〔2019〕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或避免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心理危机救助是学校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尽量使其症状得到缓解或者持久消失,并可以获得一定的应对技能,从而尽快摆脱困难。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心理危机学生进行初步评估,制定危机学生救助方案,帮助心理危机学生缓解情绪、应对危机。
第五条 各院(系)心理辅导站负责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密切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六条 心理危机救助的对象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救助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二)曾经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三)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身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四)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五)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六)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七)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感者;
(八)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九)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十)存在明显的攻击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七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危机评估与救助: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微信、微博、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语等明显行为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八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各相关部门、各院(系)应在学生中大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心理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救助,力争将不良状况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指导他们做好预防和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排查和汇报制度:
(一)宿舍舍长和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本宿舍和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院(系)心理辅导站汇报;
(二)院(系)心理辅导站至少每月一次向宿舍舍长、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协会及心理社团成员、班干部等,每学期一次向相关教师、公寓管理人员了解本院(系)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并向院(系)主要领导汇报,并将排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三)院(系)发现有学生出现心理高危个体特征倾向者,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四)建立校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体检时发现躯体四肢等处有明显刀疤、划痕等的学生,以及就诊期间发现有心理危机隐患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联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二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初步评估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存在心理危机学生的心理危机风险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危机事件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将学生的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反馈给各院(系)。
第十四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救助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院(系)心理辅导站建立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救助。
第十五条建立支持系统。院(系)学生辅导员应该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需求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第十六条建立咨询及转介系统。对症状表现较轻者,以接受心理咨询或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对症状表现严重,并影响他人安全及学校正常教学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要求,立即将其送往专业医院治疗。
第十七条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院(系)成立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并及时向院(系)领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心理危机程度较高,症状表现严重,并影响自身或他人安全及学校正常教学工作者,院(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建立救助系统。对于出现危机需要救助学生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按照附件1重大危机事件紧急救助流程图,进行紧急援救。现场紧急救助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校医院协助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专业诊疗机构治疗;
(四)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稳定当事人情绪;
(五)院(系)负责做好学生监护、与家长沟通。
第十九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院(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条学生复学后,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委派相关人员定期与其谈心,并关注其心理状况。填写附件2《西北大学学生心理危机愈后跟踪表》,汇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院(系)应特别关注,及时反馈该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以下几项制度:
(一)备案制度。学生心理危机事故发生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在事故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并填写附件3《西北大学学生危机事故登记表》;
(二)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由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三)保密制度。参与危机救助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救助对象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施行,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学生心理危机救助工作办法》(校发〔2009〕学字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