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基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基建处负责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室外配电、给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安防、网络通讯、绿化、道路、围墙,以及为使上述项目顺利实施所进行的旧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拆除、迁移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基建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所进行的评价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建设单位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造价真实、准确。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应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审计工作;未经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有关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基建活动及其财务状况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者参加与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1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投资立项、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8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清单、拦标价审查和核对。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审计内容:
(一)基建工程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二)基建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三)基建工程项目的规模、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要求相符,编制或者调整的工程概(预)算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有双超(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所涉及的施工企业的遴选、考察、招议标、发包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五)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需进行招标前清单和拦标价核对或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材料、设备和仪器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甲控材料、设备和仪器等物资的认质认价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分包工程项目分包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及时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四)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二)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四)综合单价、取费费率是否与原投标文件一致,投标承诺是否执行;
(五)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
(六)变增、变减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法;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三)基建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中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四)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
(六)项目节余资金情况,包括现金、存款、其它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七)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或批复;
(二)经基建处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相应的电子版;
(三)招投标文件、招标会议纪要、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
(四)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相关纪要等;
(五)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含电子版);
(六)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甲供材料、设备明细清单;
(九)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明细清单;
(十)材料暂估价确认价明细清单;
(十一)甲方分包项目清单及其合同;
(十二)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十三)工程索赔文件;
(十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还应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新增施工内容和原有内容相关说明;
(二)几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说明;
(三)分阶段实施的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内容说明;
(四)甩项内容及其清单说明;
(五)土方外运、内倒数量及运距说明。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结算报告、工程进度表和财务报表;
(二)勘察设计、工程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纸审查、招标代理、结算审计等与工程决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三)按国家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报销凭证;
(四)往来款项明细表;
(五)甲供材料决算书;
(六)项目管理费及待摊投资账务资料;
(七)与工程决算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资料由基建处复核后送审。送达审计处的各类资料应完整齐全、手续完备,对于不完善的资料,基建处应重新整理报送。已经送审的资料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和补充,确需修改和补充的,由审计处确认后补报。
第十九条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应为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基建处应填报《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并与审计资料一并送达审计处。
第二十条如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五)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六)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七)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八)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变更签证应及时办理,一次报齐,签证内容应详实、清楚、无歧义,且编号连续。基建处应对项目实施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建设方案。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由基建处处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变增或变减金额10万(含10万)-30万(含30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报校长审批;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300万以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8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基建处应在竣工验收合格12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18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财务处应在12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北大学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委托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对于需要核实的问题,审计处向基建处发函询证,基建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五条自行审计的项目,审计结果由审计处进行三级复核确认,出具工程核对单。委托审计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由基建处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由财务处进行核对,并签署意见确认。审计处依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自行审计的项目,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审计的项目,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因审计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补充资料导致工作时间的延误,审计时限顺延。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依据工程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固定资产移交。
第六章 审计协调
第二十八条在基建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由审计处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对审计项目中存在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协调:
(一)对工程量的争议,以工程定额规定为准;
(二)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三)对其它争议问题,由审计处、基建处、财务处、施工单位负责人召开审计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九条基建处和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工程结算资料的报送、审计内容核对、审计谈判、审计报告接收等事宜。
第三十条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资料应由审计处审核后转交,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渠道向中介机构提交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八)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十)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审计费用的分担
第三十二条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核减金额小于等于5%,审计费用由工程成本承担;审计核减金额大于5%小于等于10%,由施工单位承担成果费的50%;审计核减金额大于10%,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成果费。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由财务处负责扣除。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2018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西大监审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