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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15        阅读量: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的法律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使学校技术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化、有序化,依据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个人所签订的以西北大学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技术合同。

第三条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作为学校技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的技术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校有权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转让。

第五条教职工在技术合同签订活动中,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诚实守信,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和相关内容,不得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技术合同的正常实施。

第六条严格杜绝技术合同签订活动中的不端行为,如窃取、侵吞、非法转让他人技术成果,以贿赂、欺诈、违约等方式谋取他人技术成果等,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七条技术合同实行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学校管理职责

1.负责审查技术合同的标的是否清楚,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技术指标是否明确,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成果归属是否合理。

2.负责提供签订技术合同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3.审定合同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4.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技术合同的履行情况。

5.负责协调解决技术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二)院(系)管理职责

1.负责审核合同中涉及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

2.提供完成技术合同所必需的办公场地、人力、物力等保证。

3.检查项目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

4.负责协调解决技术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技术纠纷。

(三)项目负责人职责

1.负责按照学校或委托方合同模板草拟技术合同。

2.负责填写学校技术合同审批表。

3.负责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技术方案可行性、合同标的承担能力、技术风险等。

4.组织带领项目组成员严格按照合同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技术合同经费到校后,按西北大学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技术合同的订立、认定登记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交易活动,应根据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要求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十二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所在院(系)领导审核合同,并在学校技术合同审批表签署具体意见。

(二)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查。

(三)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院长审核合同,并在学校技术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签字。

(四)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核签字。

(五)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凡不按以上程序签订的技术合同,学校不予承认,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分管校长或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合作方出具的验收证明交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备案。

第十六条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负责全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依据规定到有关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发生纠纷后,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进行调解,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需要变更或调整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附院(系)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根据变更及调整内容,与合作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于未签订补充协议及不能如期完成合同义务的项目组,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可以根据情况通知财务部门,暂停其科研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因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引起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遇到工作调动,原则上必须在项目完成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若擅自离校,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报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待学校与合作方商定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施行,由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04〕科字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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