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特色、发展现状和需求,在部分区县设立地方科技工作站。
第二条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增强学校横向项目承接能力,学校根据与企业前期合作和发展现状,依据企业需求,在部分有合作基础的企业设立企业科技工作站。
第三条为切实做好地方(企业)科技工作站(以下简称“科技工作站”)的运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工作站走产业化发展之路,以地方政府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专家主持的科研项目和产出的高新技术成果为支撑。
第五条科技工作站经学校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协商后签订建设协议,遵守学校、设站区县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统一领导。学校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高转院”)是科技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工作站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集与科技工作站业务相关的校内科技成果;
(二)遴选校内专家,选聘行政联络员、技术联络员;
(三)科技工作站业绩考核相关工作;
(四)科技工作站日常运行中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科技工作站设行政联络员负责校地(企)日常行政业务的联络沟通,设技术联络员负责科研合作的推广对接。行政联络员由高转院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协商后确定;技术联络员由校内专家推荐,报高转院审批后确定。
第七条行政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
(一)深入地方及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行业经济发展现状。收集地方政府和企业技术需求,及时向高转院和校内专家通报;
(二)定期向地方或企业通报学校科研成果动态,为地方或企业提供柔性智力服务;
(三)为学校和校内专家在地方或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科研合作等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积极推动高校与地方或企业之间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科技项目合作,任期内至少促成一项产业项目合作;
第八条技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
(一)全面了解服务对象的技术需求、发展瓶颈,并及时向校内专家通报;
(二)定期向服务对象通报校内专家相关科研工作进展;
(三)协助校内专家做好科技成果在地方或企业的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科技工作站实行行政联络员和技术联络员劳务外包制,联络员服务时间为一年,相关费用在签署服务协议后拨付50%,期满通过业绩考核后拨付剩余50%,考核未通过的,协议自动终止。行政联络员业绩考核由学校负责,技术联络员业绩考核由校内专家负责。
第十条依托科技工作站,由学校和地方或企业合作的研究课题,其知识产权为参与的各方共有,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若与现行中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中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施行,由高转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