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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13        阅读量: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科资函〔2018〕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任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从管理职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综合绩效评价、档案和成果、监督与内控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是落实本单位牵头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中期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落实配套条件,督促并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研发任务的顺利实施及预定目标的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并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材料,并按要求履行上报程序;

(四)督促并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督促项目和课题人员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安全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把关,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课题)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课题)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三)组织各课题应报材料,及时审核并分别汇总形成项目相关上报材料;

(四)按要求及时向专业机构、科技部提出重大调整申请,按程序上报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组织完成项目中期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六)严格履行并督促项目组成员履行财务法规、科研诚信、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安全等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课题负责人是课题任务目标完成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组织实施课题,履行课题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课题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按要求及时编报课题应报材料,并及时提交给项目负责人;

(三)按要求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课题的重大调整建议,按程序上报需要调整的事项;

(四)接受和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好中期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严格履行并督促课题组成员履行财务法规、科研诚信、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安全等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申报、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科技处应做好项目申报与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及指导工作。

第八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及参与人员须严格按科技部相关规定限项申报。

第九条项目预申报、申报需签订相关承诺书和联合申报协议书,经科技处审核后盖章提交。

第十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及我校相关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书,由我校财务资产部指导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应及时组织项目(课题)负责人签订项目(课题)任务书。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对于保密项目,还应按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应协调、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及课题实施方案论证会。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活动,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时编制年度报告,通过信息系统提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上报。项目组应对项目重要进展和创新成果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执行周期为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由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技处,经相关单位确认后,由学校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做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备案或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后上报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再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上报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

(三)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研究团队可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专业机构备案;

(四)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和考核指标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团队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专业机构备案。

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由学校牵头的项目或课题应当按照专业机构批复的预算,结合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分别拨付资金。预算调剂权限、经费支出内控等事项按照校内现行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结余经费的认定、留用与收回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合并技术验收、财务验收有关程序,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结题、经费审计和问题整改等课题绩效评价工作,并在3个月内汇总课题绩效评价材料,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准备,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学校参与的项目(课题),应根据项目牵头单位的具体要求做好被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通过学校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实施结题审计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衔接。

第二十五条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三)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限制数量,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第六章 档案和成果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应完整、准确、系统的对项目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数据(包括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文件、报表等材料进行存档。涉及科技报告、数据汇交、技术标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KeyR&DProgramofChina”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综合绩效评价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与合作单位应事先签订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三十条学校相关单位以及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内控

第三十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须服从科技部及专业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要加强生物安全、科研伦理的审查和监管。项目(课题)科研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科研活动应自觉接受生物安全、科研伦理审查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加强诚信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将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进行问责。

第三十五条加强信息公开。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3年6月24日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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