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西大研〔2022〕23号)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我校学籍、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以及在基本学制内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拨款(按照国家核定标准和基本学制内在校研究生数的20%予以下拨)和学校自筹经费(学费收入计提资金中的部分资金)等共同承担。主要奖励支持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参评学年考试成绩全部及格;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注册学籍、交纳学费。
第六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因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未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内容或本培养阶段内有课程不及格者;
(五)无正当事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或无故欠交学费者。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
(一)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为:
1.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奖励所有直博、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奖励所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
(二)一年级以外其他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具体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为:
1.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5000元,分别占博士研究生参评人数的比例不超过15%、25%和35%。
2.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5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2000元,分别占硕士研究生参评人数的比例不超过10%、15%和25%。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后,随就读年级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处、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审计处、财务资产部等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下达、评审及发放工作,审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细则,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院(系)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和上报备案等。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主任、所长)或院(系)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任主任委员,院(系)党委(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主要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一院一策”改革方案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本单位学科特色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含具体条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三助一辅”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参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或导师组批准,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决定。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于当年11月底前将获奖研究生名单上报陕西省教育厅,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如在受奖前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则直接取消参评资格,并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如在受奖后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则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同时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大研〔2019〕29号)自2022级研究生基本学制期满后自行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因国家和学校政策调整而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以修订后的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