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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1        阅读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含招收的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院系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 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网站通知、微信公众号、橱窗展示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每年认定工作开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负责。

(三)民主评议。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和“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初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同时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四)院系审核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信、邮件、电话、面询等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异议人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学校复核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汇总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结果通知院系认定工作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进行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严格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各院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各院系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十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 月20日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西大学〔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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