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是开展劳动教育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分为校内学生助管(以下简称学生助管)和校外勤工助学两大类。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聘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聘用少数民族学生的,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力资源、学工、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指导学生工作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为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统筹规划,受理和审批校内外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用工申请,引导和组织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及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二)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负责勤工助学的酬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接受校内外自筹经费勤工助学岗位设岗申请,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四)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五)建立勤工助学学生定期交流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实践育人的要求,用人单位须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工作中应制定岗位工作制度,并安排专人予以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劳动精神,为学生发展和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第十一条各院系负责考察、推荐、组织、指导本院系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学生助管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以工时定岗的原则确定学生助管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月20小时的标准,统筹计算、设置学生助管岗位总数。
第十三条 校内职能部门、学院系、实体研究机构等可申请设立学生助管岗位。申请时,上述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特点和工作性质,将学生培养与学校事业发展结合。上述用人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要求学生占用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精准核定本单位学生助管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报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凡未经过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人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在一个学期只能被1 个学生助管固定岗位聘用。学生参加学生助管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时间可根据用人单位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学生助管岗位分为两类: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学生助管岗位的设立实行申请审批制。固定岗位的设立以年为周期进行审批,临时岗位的设立遵循“即时需要、即时申请、即时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 月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学生助管固定岗位设置计划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人力资源部统筹规划,根据经费预算额度和各用人单位工作需要、人员编制情况,拟定岗位设置人数及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学生助管临时岗位,应在活动开始前填报设岗申请材料,具体说明岗位的工作任务或内容,明确需求人数、工作时长以及对学生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四章学生助管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学生助管活动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二)积极热诚,耐心细致,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学有余力,上一学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
(五)生活简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二十一条学生工作处每学期初发布学生助管固定岗位选聘公告,组织开展学生选聘工作。选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在学生工作处发布选聘公告后,可自主制定学生选聘方案,自行发布相关通知,相关通知应以选聘公告为依据进行具体规定,其内容不得与选聘公告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学生助管临时岗位的选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发布选聘公告,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助管聘用结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公示。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须与学生签订《西北大学学生助管工作协议书》。协议签署后,学生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助管的日常考核和学期考核,考核等级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结果于每学期末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工作处于每年末统一颁发“西北大学学生助管荣誉证书”,以示鼓励。颁发条件为:
(一)连续在岗一个学期以上;
(二)考核等级为合格;
(三)完成一份较高质量的助管工作案例或心得体会(由用人单位核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组织评选“西北大学学生助管先进个人”,对在学生助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先进个人由用人单位按本年学生助管人数的20%推荐,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关系:
(一)学生受到校纪处分的;
(二)学生在工作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辞职的;
(四)用人单位认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解聘学生后,需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备案。如需重新聘任学生助管,应按程序公开选聘,不得私下替换。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学习实践、就业、创业相结合。
第三十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协议。
第三十一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期间的安全由用人单位负全责。
第六章经费管理和劳动报酬发放
第三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经费来源于学生济困助学专户资金,用于发放劳动报酬、支付勤工助学培训等必要支出。学生助管报酬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西安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生工作处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四条校内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西北大学学生助管劳动报酬申领表》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核发学生助管劳动报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勤工助学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 月20日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大学〔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