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202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新时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和具有本
校学籍的研究生。本校研究生按照学位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经所录取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予以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因事等无法在录取当年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学校审查合格,随下一级研究生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持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可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以上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每次申请期限为1年,累计不得超过2次。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逾期按放弃入学资格对待。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每年新生开学报到时办理1次,直至该生正式报到入学或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之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到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学费缓缴,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后,学校予以注册学籍。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所属学科的培养方案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具体考核与成绩记载依据研究生培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照《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制是指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一)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或4年;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制一般为3年、4年或5年;
(三)本科生直接攻博学制一般为5年;
(四)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年、2.5年或3年。
具体学制情况以研究生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所有类型博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7年(含休学)。所有类型硕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含休学)。
第五章转导师、转专业、转学与层次变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遇导师因故丧失指导资格,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时,可申请转导师。申请转导师原则上不超过1次。
转导师原则上须在原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范围内进行,经原导师及接收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得原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协调解决,将审核批准后的转导师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转导师前应书面向原导师说明意愿和理由,征得原导师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向原导师移交科研工作,结清财务和物品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导致研究生无法在原专业就读的,可向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申请转至相关或相近专业,原则上须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内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研究生因健康原
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我校在读研究生因故需要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院核准,学校出具证明,其中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因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联系接收学校。
我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方式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第十六条 外单位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其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提交我校研究生院初步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如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详实,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由我校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考核。对于硕士研究生,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研究生指导教师;对于博士研究生,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我校相关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拟同意接收的,申请材料和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研究生院提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接收的,可以转入。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外单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校不予接收:
(一)不满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学籍所在单位关于研究生转学的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人所学专业在原培养单位的相关学科在最新一轮的学科评估中,排名位次低于我校同一学科排名的;
(三)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学专业的专业与申请转入专业不一致的;
(四)申请人当年入学考试初试成绩低于我校当年同专业录取最低初试成绩的;
(五)申请人在原单位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或违法行为的;
(六)申请人参与我校心理测评结果异常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八)申请人在原培养单位超学制的;
(九)无我校导师接收证明的。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因学业或其他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方可转为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必须在学制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博士研究生经批准转为硕士研究生后,须在2年内完成学业。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人身、财产等安全责任由研究生个人负责。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或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次数至多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对因创业申请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西北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助力乡村振兴的基层实践育人项目的,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获得毕业证或结业证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以退学处理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正式退学决定书,并送达研究生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的,按照
西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相关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须以毕业、结业或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者,学校将按期满退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录取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历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或文件,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两级审查,核实无误,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科研计划规定内容,通过毕业审核,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一)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二)修够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
(三)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且通过论文(设计)答辩;
(四)完成科研训练,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通过审核,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毕业申请原则上须与学位申请同时进行。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将同意毕业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申请毕业与学位分离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毕业答辩可按毕业答辩的要求和程序单独进行,也可以按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合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所有培养环节,但尚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未完成毕业申请或学位申请的,可申请结业,符合结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研究生如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位。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2年内,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1年内,如无法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毕业或学位申请。
第三十三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如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研究生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校学习有关事项的管理,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入学与注册、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休学与复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各章节条文关于年限的规定均指学年,即每年9月至次年7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大研〔2019〕2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