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
《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1 年,累计不得超过 2 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
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因患病或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注册。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2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2周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与考核,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学业监测预报
第九条学生须通过选课获得课程学习资格,学生选课按学校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学生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笔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实践性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查类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取消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提出,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1周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交开课院(系),开课院(系)审批同意后将名单交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考核。凡因病、
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
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在下一轮课程开设学期,参加缓考课程考试。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实践课程不予办理缓考手续。重修课程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重修课程成绩计入学分绩。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已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1 次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该课程原成绩作废且不得恢复。重修课程成绩计入学分绩,原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
第十五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考核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体弱病残学生,经体育教研部批准,可转入体育保健班;特别严重者,可允准其免修体育课。免修体育课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提出申请,或免修事由发生的2周内,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 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校际交流生、民族生、港澳台学生、高水平运动
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学业过程管理,按期对学生所获得的学分进行学业监测预报。学业监测预报由学生所在院(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断其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开始时间从休学申请批准之日算起。
休学审批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超过9周的, 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手续。如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 休学时间按如下原则计算:
学生在学期未满 9 周办理休学的,休学时间为当学期;超过
9 周办理休学的,休学时间需至次年同季学期开学前。
休学前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未考核的课程需办理退课手续。
第二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到退役后2
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应办理相关学籍手续,并如期返校,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在外不归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滞留在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应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依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若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申请调整至非艺术类专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定向生、高水平运动队等);
(三)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招生录取的;
(四)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
(五)在休学期间的;
(六)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专业调整的(有特殊情况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按要求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者;
(六)参加校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在外不归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研究决定。学校签发退学文件,送交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生接到退学文件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离校前可予发退学证明书。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离校前可予发学习证明。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擅自离校或欠费的学生,不予发退学证明书或学习证明。
(四)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并到达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学分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90(含90)的,可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可于次年返校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第三十条提前毕业
(一)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在学期初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所在院
(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院(系) 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18级及以后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9 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