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地是依托学校建设的由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管理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科学研究类机构。
第三条基地是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基地管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基地实行校院(系、所)两级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科技处是基地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二)根据国家统筹布局、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组织各级各类基地申报工作;
(三)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地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四)会同相关院(系、所)商定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行文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五)组织基地年度工作考核。
第七条院(系、所)是基地的主要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各级各类基地培育和推荐申报工作;
(二)为基地提供相应的建设与运行条件,支持基地主任开展基地建设、验收、运行、评估等工作;
(三)会同科技处商定国家级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确定省部级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报送科技处备案;
(五)负责基地安全稳定工作,督促基地主任履行基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基地主任是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基地建设发展目标,凝练科学研究方向;
(二)做好基地日常运行与管理;
(三)聘任基地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
(四)会同科技处、依托院(系、所)确定国家级基地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名单,并报科技处备案;
(五)会同依托院(系、所)确定省部级基地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名单,并报科技处备案;
(六)负责基地验收和评估工作;
(七)商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会议,对基地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
(八)履行基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基地的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基地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议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基地申报立项程序:
(一)科技处根据中省基地申报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撰写申请书,组织申报材料,并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后提交科技处;
(三)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评审后择优推荐至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工作安排参加会议答辩和现场考察工作;
(五)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中省战略和创新链布局需求支持建设的基地由科技处会同相关院(系、所)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基地,按要求填报计划任务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基地主任遴选和聘任程序。
基地主任任职条件以其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要求为依据,上级部门无特别说明的,原则上主任应为在职在岗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聘期为每届四年。
国家级基地主任由科技处会同相关院(系、所)按程序商定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处行文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并聘任;省部级基地主任由依托院(系、所)按程序确定并报送科技处备案,备案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三条基地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遴选和聘任程序。基地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以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要求为依据。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地主任商依托院(系、所)联合确定,由学校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基地名称和研究方向应当根据基地建设与发展适时调整,变更程序为基地商依托院(系、所)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行文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基地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开放基金,吸引国(境)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参与研究工作,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基地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六条基地获得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按照经费来源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支出相关办法执行,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基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在执行基地科研任务或利用基地物质条件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基地名称,申请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等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基地要制订和完善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基地人员安全教育以及对仪器设备、实验药品和计算机网络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基地应当重视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成果统计和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
(—)科技处将对省部级以上基地实行年度考核。每年3月30日前,各基地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至科技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基地名称,原则上各项成果可按“基地归属度”拆分填写在多个基地,但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00%,科技处将组织专家予以评审考核;
(二)对于本年度出现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年度考核直接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定期评估。
国家级、省部级基地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校发〔2004〕科字1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